消防設計技術審查的要點
1.建筑類別
1.1根據建筑物的使用性質、火災危險性、疏散和撲救難度、建筑高度、建筑層數、單層建筑面積等要素,審查建筑物的分類和設計依據是否準確。
1.1.1根據生產中使用或產生的物質性質及數量或儲存物品的性質和可燃物數量等審查工業建筑的火災危險性類別是否準確。
1.1.2根據建筑物的使用性質、建筑高度、建筑層數、單層建筑面積等審查民用建筑的分類是否準確。
1.1.3是否滿足其他專門防火規范和專業設計規范的防火要求:如石油化工企業、石油天然氣工程、石油庫、發電廠與變電站、鋼鐵冶金企業、紡織工程、酒廠、煙花爆竹工廠、加油加氣站、冷庫、電子潔凈廠房、辦公建筑、展覽建筑、體育建筑、廣播電視建筑、老年人建筑、療養院建筑、旅館建筑、商店建筑、飲食建筑、宿舍建筑、特殊教育學院建筑、中小學建筑、托兒所和幼兒園建筑、汽車庫和修車庫、住宅、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醫院、文化館、電影院、劇場、汽車客運站、港口客運站、鐵路旅客車站、地鐵車站、殯儀館、城市交通隧道等。
2.建筑耐火等級和建筑構件耐火極限
2.1審查建筑耐火等級確定是否準確,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2.1.1根據建筑的分類,審查建筑的耐火等級是否符合規范要求。民用建筑內特殊場所與使用性質、耐火等級相對應的樓層位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2.1.2是否滿足其他專門防火規范和專業設計規范的防火要求。
2.2審查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2.2.1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及燃燒性能是否達到建筑耐火等級的要求。
2.2.2當建筑物的建筑構件采用木結構、鋼結構時,采用的防火措施是否與建筑物耐火等級匹配,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2.2.3建筑構、配件的選用以及防火涂料、防火玻璃等建筑材料的選用是否符合相關材料(產品)技術標準。
3.總平面布局
3.1審查工程選址是否符合城鄉規劃和城鄉消防規劃的要求。
3.1.1火災危險性大的石油化工企業、煙花爆竹工廠、石油天然氣工程、石油庫、鋼鐵企業、發電廠與變電站、酒廠、加油加氣站等選址是否其他專門防火規范和專業設計規范的防火要求。
3.1.2建設工程用地紅線是否與規劃部門審批一致。
3.2審查防火間距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3.2.1根據建筑類別審查防火間距。防火間距不足時,是否符合規范規定的其他措施。同時應審查民用建筑附近是否有易燃易爆場所。
3.2.2不同類別的建筑之間,U型或山型建筑的兩翼之間,成組布置的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3.2.3加油加氣站、石油化工企業、石油天然氣工程、石油庫、酒廠等建設工程與周圍居住區、相鄰廠礦企業、設施以及建設工程內部建、構筑物、設施之間的間距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4.平面布置和防火分區
4.1根據建筑類別審查建筑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4.1.1工業建筑內的高火災危險性部位、中間倉庫以及總控制室、員工宿舍、辦公室、休息室等場所的布置位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汽車庫、修車庫的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4.1.2建筑內柴油發電機房、鍋爐房、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老年人活動場所、兒童活動場所等的布置位置、廳室建筑面積等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4.2審查建筑允許建筑層數和防火分區的面積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4.2.1根據火災危險性等級、耐火極限確定工業建筑最大允許建筑層數和相應的防火分區面積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4.2.2民用建筑內設有觀眾廳、電影院、汽車庫、商場、展廳、餐廳、宴會廳等功能區時,防火分區劃分是否符合規范要求的專門要求。
4.2.3豎向防火分區劃分情況是否符合規范要求。當建筑物內設置自動扶梯、中庭、開敞式樓梯或開敞式樓梯間等上下層相連通的開口時,是否采用符合規范的防火分隔措施。
4.3審查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布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4.4審查是否滿足其他專門防火規范和專業設計規范的防火要求。
5.安全疏散與避難設施
5.1審查各樓層或各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數量、位置、寬度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5.1.1每個防火分區以及同一防火分區的不同樓層的安全出口不少于兩個,兩個安全出口之間距離不應小于5m,當只設置一個安全出口時,是否符合規范規定的設置一個安全出口的條件。
5.1.2疏散人數的計算方法和技術數據是否準確、可靠。
5.1.3安全出口的最小疏散凈寬度,除符合消防設計規范外,還應符合其他建筑設計規范的要求。
5.1.4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凈寬度是否與疏散走道、疏散樓梯梯段的凈寬度相匹配。
5.1.5建筑內是否存在要求獨立或分開設置安全出口的特殊場所。
5.2審查疏散樓梯和疏散門的設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5.2.1疏散樓梯的設置形式和數量、位置、寬度是否符合規范要求。疏散樓梯在首層是否按規范要求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當不能直通室外時,疏散方式和疏散距離是否符合規范要求。開敞式樓梯不應為疏散樓梯。
5.2.2疏散樓梯的防排煙條件是否符合規范要求;疏散樓梯的圍護結構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是否符合要求,不得以防火卷簾代替;防煙樓梯間前室面積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商業建筑等人員密集場所疏散樓梯間不應采用剪刀式樓梯。
5.2.3疏散樓梯在建筑的地上、地下部分應分隔,在避難層應錯位或斷開,其他樓層應上、下位置一致。
5.2.4疏散門的設置位置、數量、寬度和開啟方向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5.3根據建筑的疏散方式和單、雙面布房等審查疏散距離和疏散走道寬度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5.4審查避難走道、避難層和避難間的設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5.4.1根據建筑物使用性質、建筑高度審查該建筑是否需要設置避難層(間)。
5.4.2避難層(間)的設置樓層、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5.4.3避難層(間)的防火、防煙等消防設施、有效避難面積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5.4.4避難層(間)的疏散樓梯和消防電梯的設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6.建筑構造
6.1審查防火墻、防火隔墻、防火挑檐等建筑構件的防火構造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6.1.1防火墻、防火隔墻、防火挑檐的設置部位、形式、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6.1.2建筑內設有廚房、設備房、兒童活動場所、影劇院等特殊部位時的防火分隔情況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6.1.3冷庫和倉庫、廠房內布置有不同火災危險性類別的房間時的特殊建筑構造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6.1.4防火分隔是否完整、有效,防火分隔所采用的防火墻、防火門、窗、防火卷簾、防火水幕、防火玻璃等建筑構件、消防產品的耐火性能是否符合相關材料(產品)的技術標準要求。
6.1.5防火墻、防火隔墻開有門、窗、洞口時是否采取了符合規范要求的替代防火分隔措施。
6.1.6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的管道的設置,嚴禁穿過防火墻。防火墻內不應設置排氣道。
6.2審查電梯井、管道井、電纜井、排煙道、排氣道、垃圾道等井道的防火構造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6.2.1電梯井、管道井、電纜井、排氣道、排煙道、垃圾道等豎向井道是否獨立設置,井壁、檢查門、排氣口的設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6.2.2電纜井、管道井每層樓板處和與走道、其他房間連通處的防火封堵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6.3審查屋頂、悶頂和建筑縫隙的防火構造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6.3.1屋頂、悶頂材料的燃燒性能、耐火極限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6.3.2悶頂內的防火分隔和入口設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6.3.3變形縫構造基層材料燃燒性能是否符合規范要求,電纜、可燃氣體管道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穿過變形縫時是否按規范要求采取措施。
6.4審查建筑外墻和屋面保溫、建筑幕墻的防火構造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6.4.1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6.4.2電氣線路穿越或敷設在B1或B2級保溫材料時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
6.4.3當采用B1、B2級保溫材料時,防護層設計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6.4.4審查中庭等各種形式的上下連通開口部位及建筑幕墻上下、水平方向的防火分隔措施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6.5審查建筑外墻裝修及戶外廣告牌的設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6.6審查天橋、棧橋和管溝的防火構造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7.消防車道、作業場地和救援設施
7.1審查消防車道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7.1.1根據建筑物的性質、高度、沿街長度、規模等,審查消防車道設置是否符合規范和各地消防裝備實際使用要求。
7.1.2消防車道的形式(環形車道還是沿長邊布置,是否需要設置穿越建筑物的車道)、寬度、坡度、承載力、轉彎半徑、回車場、凈空高度等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7.1.3區分消防車道和消防車作業場地之間的不同要求。
7.1.4消防車道設置在紅線外時,應能取得權屬單位同意的相關文件資料,確保正常使用。
7.2 審查消防車作業場地和入口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7.2.1根據建筑高度、規模、使用性質和重要性,審查建筑是否設置需要設置消防車登高面和消防車作業場地。
7.2.2消防車作業場地的設置部位、設置長度、寬度、坡度,消防車登高面上各樓層消防救援口的設置位置、大小、標識等是否符合規范要求。消防車登高面是否有影響登高的裙房、樹木、架空管線等,首層是否設置樓梯出口、立面是否設置窗口等;
7.2.3消防車作業場地范圍內的外墻是否設置供消防救援的入口,開口的大小、位置是否滿足規范要求,標識是否明顯。
7.3 審查消防電梯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7.3.1根據建筑的性質、高度和樓層的建筑面積或防火分區情況,審查建筑是否需要設置消防電梯。
7.3.2消防電梯的設置位置和數量,每臺電梯的服務面積,消防電梯前室及合用前室的面積,消防電梯運行的技術要求,如防水、排水、電源、電梯井壁的耐火性能和防火構造、通訊設備、轎廂內裝修材料等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7.3.3利用建筑內的貨梯或客梯作為消防電梯時,所采取的措施要滿足消防電梯的運行要求。
7.4 審查直升機停機坪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7.4.1屋項直升機停機坪或供直升機救助設施的設置情況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包括直升機停機坪與周邊突出物的距離,出口數量和寬度,四周航空障礙燈,應急照明,消火栓的設置情況等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7.4.2直升機停機坪的設置除要符合消防救援的要求外,尚應符合航空飛行安全的要求。
8.滅火設施
8.1審查消防水源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8.1.1根據建筑物的規模、使用性質及其重要性、火災危險性、火災特性和環境條件等因素綜合審查消防給水的設計。
8.1.2消防水源的形式,消防總用水量、天然水源的保證率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建筑的消防用水總量應按室內、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計算確定。
8.1.3利用天然水源的,天然水源的水量、水質、消防車取水高度、取水設施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8.1.4由市政給水管網供水的,市政給水管網向室外消防給水管網供水(引入)管數量、供水管徑(供水能力)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8.1.5設置消防水池的,消防水池的設置位置、容量、取水口、取水高度等是否符合規范要求。消防水池總容量超過500m3時,是否分成兩個能獨立使用的消防水池;合用消防水池是否采取了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術措施。
8.1.6設置消防水箱(包括高位消防水箱、分區水箱和轉輸水箱等)的,消防水箱的設置位置、容量、補水措施、水位顯示等是否符合規范要求。高位消防水箱的設置高度不能滿足規范規定的靜壓要求時,是否采取了相應的增壓設施。重力消防給水系統的高位水箱不能滿足消防給水系統壓力的區域,該區域是否采用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的相應措施,合用消防水箱是否采取了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術措施。
8.2 審查室外消火栓系統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8.2.1根據建筑的使用性質及其重要性、火災危險性、火災特性和環境條件等因素綜合審查室外消火栓系統的設計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8.2.2根據居住區、建筑物的一次滅火用水量和火災延續時間,審查室外消火栓系統用水量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8.2.3室外消防給水管網的設計是否符合規范要求。重點審查與室外消防管網或消防水泵連接的進水管的數量、連接方式、管徑計算、管材選用等的設計。
8.2.4室外消防給水管道的設計是否符合規范要求。重點審查水壓計算、閥門設置、管道布置等的設計。
8.2.5室外消火栓的設計是否符合規范要求。重點審查室外消火栓數量、布置、間距和保護半徑。其中地下式消火栓應設置明顯標志。
8.3 審查室內消火栓系統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8.3.1根據建筑物的使用性質及其重要性、火災危險性、火災特性和環境條件等因素綜合審查室內消火栓系統和消防軟管卷盤的設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8.3.2根據規范要求計算出的建筑物室內消火栓用水量和火災延續時間,審查室內消火栓用水量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8.3.3室內消防給水管網的設計是否符合規范要求。重點審查引入管的數量、管徑和選材,管網和豎管的布置形式(環狀、枝狀),豎管的間距和管徑,閥門的設置和啟閉要求、水泵接合器等的設計。
8.3.4室內消火栓的設計是否符合規范要求。重點審查室內消火栓的設置形式(含試驗和檢查用消火栓)、布置、保護半徑、間距計算等的設計。
8.3.5水力計算是否符合規范要求。重點審查系統設計流量、消火栓栓口所需水壓、充實水柱計算、管網水力計算(沿途水頭損失、局部水頭損失、最不利點確定、流量和流速確定)、消防水箱設置高度計算、消防水泵揚程計算、剩余水壓計算、減壓孔板計算和減壓閥的選用(減壓孔板孔徑計算、減壓孔板水頭損失計算、減壓閥的選用)。
8.3.6水泵接合器的數量和設置位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8.3.7消火栓給水系統的豎向分區是否符合規范要求,消火栓口的出水壓力大于0.50MPa時,是否操起合適的減壓措施。
8.4審查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8.4.1根據建筑物的使用性質及其重要性、火災危險性、火災特性和環境條件等因素審查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置和選型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8.4.2系統的設計基本參數、設計流量和設計總用水量是否符合規范要求。主要是根據系統設置部位的火災危險等級、凈空高度等因素,審查噴水強度、作用面積、噴頭最大間距、噴頭工作壓力、持續噴水時間。
8.4.3系統組件的選型與布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重點審查噴頭的選用和布置,報警閥組、水流指示器、壓力開關、末端試水裝置等的設置和供水管道的選材和布置。審查水泵接合器的數量和設置位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8.4.4系統水力計算、供水設施、減壓措施,以及系統的操作和控制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8.4.5特殊部位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如公共建筑中的餐飲場所的排油煙罩及烹飪部位設置的自動滅火裝置,Ⅰ類地下停車庫設置的泡沫噴淋滅火系統,相關規范規定可以采用的自動噴水滅火局部應用系統等。
8.4.6系統配水管道的工作壓力、配水管入口壓力、配水支管控制的標準噴頭數、每個報警閥組供水的最高與最低位置噴頭的高程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8.4.7采用臨時高壓給水的系統是否設有高位消防水箱,其有效容積和設置高度是否符合規范要求,當水箱高度不滿足要求時是否采取正確的增壓措施。不設高位消防水池的建筑,系統是否按規范要求設置氣壓供水設備。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與報警閥連接、各危險等級場所的最小出水管徑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8.4.8民用建筑中非倉庫類高大凈空場所的凈空高度超過規范規定時,是否按相關規范正確設置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裝置。
8.4.9按規范要求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工業與民用建筑由于凈高等原因無法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場所,是否按相關規范正確設置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裝置。
8.5審查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泵房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8.5.1消防工作水泵、消防轉輸水泵、消防增壓水泵的設計流量和揚程是否符合規范要求;消防泵的流量揚程曲線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備用泵設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8.5.2消防水泵是否采用自灌式吸水;消防水泵或泵組的吸水管和出水管的設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吸水管是否設有控制閥和過濾器,變徑連接時是否采用偏心異徑管件;出水管上是否安裝有止回閥、控制閥和壓力表,是否設置有試驗和檢查用壓力表和放水閥。
8.5.3室內消火栓給水管網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管網是否分開設置,消防泵是否獨立設置,當合用消防泵時,供水管路是否在報警閥前分開。高層建筑消防給水系統是否有防超壓措施。
8.5.4消防水泵房是否有排水設施。
8.5.5消防給水系統水壓強度試驗和水壓嚴密性試驗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8.6 審查氣體滅火系統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8.6.1根據建筑物的使用性質、規模等審查系統的設置場所和類型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8.6.2系統防護區的設置、劃分是否符合規范要求。重點審查防護區的數量限制、保護容積的限制,圍護結構及門窗的耐火極限、圍護結構承受內壓的允許壓強、泄壓設施。
8.6.3系統的設計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包括滅火設計用量、滅火設計濃度、墯化設計濃度、滅火設計密度、設計噴放時間、噴頭工作壓力等。
8.6.4系統的操作與控制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包括系統的電源、氣源等,管網滅火系統的啟動方式,明確延遲噴射或無延遲噴射的啟動方式。
8.6.5系統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包括防護區的疏散設計、通風、設置的預制滅火的充壓壓力、有人防護區的滅火設計濃度或實際濃度等安全要求,儲瓶間、管網的安全要求。
9.防排煙設施
9.1審查防煙設施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9.1.1建筑內需要設置防煙設施的部位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9.1.2設置防煙系統的部位對和機械防煙的形式選擇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9.1.3樓梯間、防煙前室、合用前室、消防電梯前室、疏散走道、中庭等采用自然通風口的面積、開啟方式是否符合規范要求;避難層采用自然通風時是否設有兩個不同朝向的外窗或百葉窗,且每個朝向開窗面積是否符合自然通風開窗面積要求。
9.1.4機械防煙系統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9.1.4.1送風機的選型和設置位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9.1.4.2送風機的進風口設置是否按規范要求不受煙氣影響。
9.1.4.3送風口的設置位置、啟閉方式控制、送風口的風速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9.1.4.4風管的制作材料、耐火性能是否滿足規范要求,且不同材料風道風速是否滿足規范規定,風管上防火閥的設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9.1.4.5防煙系統風量計算,其余壓值、加壓送風量控制是否符合規范要求;承擔32層以上送風系統是否分段設計;封閉避難層的獨立送風系統機械加壓送風量是否按避難區凈面積確定。
9.2審查排煙設施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9.2.1建筑內需要設置排煙設施部位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同一個防煙分區是否采取同一種排煙方式。
9.2.2防煙分區的劃分、面積、擋煙設施的設置是否符合規范規定,防煙分區不應跨越防火分區,敞開樓梯、自動扶梯穿越樓板的開口部位應設置擋煙垂壁或防火卷簾。
9.2.3自然排煙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9.2.4排煙口或排煙窗的設置位置、高度、面積、開啟控制方式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9.2.5機械排煙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9.2.5.1排煙風機的選型和風機設置位置。排煙風機選型是否符合排煙系統要求,是否采用離心式或軸流排煙風機,風機入口是否設置排煙防火閥并能連鎖關閉排煙風機;排煙風量是否按規范要求計算。
9.2.5.2排煙風管的制作材料,耐火極限、風管與可燃物的距離等是否符合規范要求,且不同材料風道風速應滿足規范規定,管道相應位置應設置排煙防火閥。
9.2.5.3排煙口及排煙窗距排煙區域最遠的距離,排煙窗安裝位置、安裝高度應符合規范規定;排煙口的安裝位置、開啟方式、風口風速及其與安全出口距離是否符合規范規定。
9.2.5.4排煙系統是否按規范要求設置補風系統,補風系統的設置風量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10.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
10.1審查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系統機房的設置位置,建筑防火分隔措施,內部設施管道布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10.2根據建筑物的不同用途、規模,審查場所的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系統的形式選擇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10.2.1甲、乙類廠房及丙類廠房內含有燃燒或爆炸危險粉塵、纖維的空氣是否按照規范要求不循環使用;民用建筑內空氣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險物質的房間,是否設置自然通風或獨立的機械通風設施且其空氣不循環使用。
10.2.2甲、乙類廠房和甲、乙類倉庫內是否采用明火和電熱散熱器采暖;不應采用循環使用熱風采暖的場所是否采用循環熱風采暖。
10.3審查通風系統的風機、除塵器、過濾器、導除靜電等設備的選擇和設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10.3.1不同類型場所送排風系統的風機選型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10.3.2含有燃燒和爆炸危險粉塵等場所通風、空氣調節系統的除塵器、過濾器設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10.4審查采暖、通風空調系統管道的設置形式,設置位置、管道材料與可燃物之間的距離、絕熱材料等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10.5審查防火閥的動作溫度選擇、防火閥的設置位置,設置要求是否符合規范的規定。
10.6審查排除有燃燒或爆炸危險氣體、蒸氣和粉塵的排風系統,燃油或燃氣鍋爐房的通風系統設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11.電氣
11.1審查消防用電負荷等級,保護對象的消防用電負荷等級的確定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11.2審查消防電源設計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11.2.1消防電源設計是否與《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規定的相應用電負荷等級要求一致。
11.2.2一、二級負荷消防電源采用自備發電機時,發電機的規格、型號、功率、設置位置、燃料及啟動方式、供電時間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11.2.3備用消防電源的供電時間和容量,是否符合該建筑火災延續時間內各消防用電設備的要求,不同類別場所的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的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應符合規范要求。
11.3審查消防配電設計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11.3.1消防用電設備是否采用專用供電回路,保證當建筑內生產、生活用電被切斷時,仍能保證消防用電。
11.3.2按一、二級負荷供電的消防設備,其配電箱是否獨立設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煙和排煙風機、消防電梯等的供電,是否在其配電線路的最末一級配電箱處設置自動切換裝置。
11.3.3消防配電線路的敷設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11.4審查用電系統防火設計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11.4.1供電線路。架空線路與保護對象的間距是否滿足規范要求,電力電纜及用電線路是否按相關規范要求敷設。
11.4.2開關、插座和照明燈具靠近可燃物時,是否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措施;可燃材料倉庫燈具的選型是否符合要求,燈具的發熱部件是否采取隔熱等防火措施,配電箱及開關的設置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11.4.3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規定。
11.4.4部分火災危險性較大場所是否按規范要求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11.5審查消防應急疏散照明及指示標志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11.5.1應急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標志的設置部位應符合規范要求。
11.5.2不同場所的應急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標志的照度應符合規范要求。
11.5.3應急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標志的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特殊場所應設置能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
11.5.4燈具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標志》和《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規定。
11.6審查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11.6.1根據建筑的使用性質、火災危險性、疏散和撲救難度等因素,審查系統的保護對象分級,設置部位,系統形式的選擇,火災報警區域和探測區域的劃分。
11.6.2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審查火災報警控制器的選擇及布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規定。主要審查火災報警控制器容量和每一總線回路所容納的地址編碼總數。
11.6.3火災探測器、火災手動報警按鈕、火災應急廣播、火災警報裝置、消防專用電話、系統接地的設計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11.6.4系統的布線設計是否符合規范要求,重點審查系統導線的選擇,系統傳輸線路的敷設方式;系統的供電可靠性、系統的接地等設計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11.6.5根據建筑物的使用性質和功能不同,審查消防聯動控制系統的設計。重點審查系統對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室內消火栓系統、氣體滅火系統、泡沫和干粉滅火系統、防排煙系統、空調通風系統、火災應急廣播、電梯回降裝置、防火門及卷簾系統、消防應急照明系統、消防通訊系統等消防設備的聯動控制設計。
12.建筑防爆
12.1審查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的設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12.1.1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是否獨立設置,是否采用敞開或半敞開式,承重結構是否采用鋼筋混凝土或鋼框架、排架結構。
12.2審查有爆炸危險的廠房或廠房內有爆炸危險的部位、有爆炸危險的倉庫或倉庫內有爆炸危險的部位、有粉塵爆炸危險的筒倉、燃氣鍋爐房是否采取防爆措施、設置泄壓設施,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12.2.1確定危險區域的范圍,審查泄壓口位置是否影響室內、外的安全條件,是否避開人員密集場所和主要交通道路。
12.2.2泄壓面積是否充足、泄壓形式是否適當。
12.2.3泄壓設施是否采用輕質屋面板、輕質墻體和易于泄壓的門、窗等,是否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時不產生尖銳碎片的材料。屋頂上的泄壓設施是否采取防冰雪積聚措施。作為泄壓設施的輕質屋面板和墻體的質量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12.3審查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生產部位、設備、總控制室、分控制室的位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12.3.1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生產部位,是否布置在單層廠房靠外墻的泄壓設施或多層廠房頂層靠外墻的泄壓設施附近。
12.3.2有爆炸危險的設備是否避開廠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構件布置。
12.3.3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的總控制室是否獨立設置。
12.3.4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的分控制室宜獨立設置,當貼鄰外墻設置時,是否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
12.4審查散發較空氣輕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是否采用輕質屋面板作為泄壓面積。頂棚是否平整、無死角,廠房上部空間是否通風良好。
12.5審查散發較空氣重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和有粉塵、纖維爆炸危險的乙類廠房是否采用不發火花的地面。
12.5.1采用絕緣材料作整體面層時是否采取防靜電措施。
12.5.2散發可燃粉塵、纖維的廠房,其內表面是否平整、光滑、易于清掃。
12.5.3廠房內不宜設置地溝,必須設置時,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12.6審查使用和生產甲、乙、丙類液體廠房,其管、溝是否與相鄰廠房的管、溝相通,其下水道是否設置隔油設施。
12.7審查甲、乙、丙類液體倉庫是否設置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遇濕會發生燃燒爆炸的物品倉庫是否采取防止水浸漬的措施。
12.8審查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的辦公室、休息室,必須貼鄰本廠房時,是否設置防爆墻與廠房分隔。有爆炸危險區域內的樓梯間、室外樓梯或與相鄰區域連通處是否設置門斗等防護措施。
12.9審查安裝在有爆炸危險的房間的電氣設備、通風裝置是否具有防爆性能。
13.建筑裝修
13.1審查設計說明及相關圖紙,明確裝修工程所在建筑的建筑類別、裝修范圍、裝修面積。裝修范圍應明確所在樓層,若不是整層裝修則應明確局部裝修范圍的軸線。
13.2審查裝修工程的使用性質是否與通過審批的建筑使用性質相一致。裝修工程的使用性質如果與原設計不一致,則應判斷是否引起整棟建筑的性質變化,是否需要重新申報土建調整。
13.3審查裝修工程的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13.3.1裝修工程的平面布置是否滿足疏散要求,由點——樓梯、線——走道、面——防火分區組成的立體疏散體系是否完整和暢通,樓梯間應核對樓梯間形式、寬度、數量;走道應核對疏散距離、疏散寬度;防火分區是否改變,核對面積大小、防火墻和防火卷簾的設置、分區的界線是否清晰。
13.4 審查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13.4.1裝修范圍內是否存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需要提高或者滿足一定條件可以降低的房間和部位。
13.5審查各類消防設施的設計和點位是否與原建筑設計一致,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13.6審查照明燈具及配電箱的防火隔熱措施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13.6.1配電箱的設置位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13.6.2照明燈具的高溫部位,當靠近非A級裝修材料時,是否采取隔熱、散熱等保護措施。
13.6.3燈飾的材料燃燒性能等級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13.7審查建筑內部裝修是否遮擋消防設施,是否妨礙消防設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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